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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道│纺织品及服装的使用说明如何标注?

2020-01-17 来源: 中纺联检

什么是使用说明?

要标注哪些内容??

有哪些标准可以参考???

01PART使用说明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

  纺织品及服装使用说明的标注问题可参照国家标准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进行标注。



  02PART使用说明

  0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国内生产的纺织品和服装:需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需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02产品名称

  产品应标明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例:

  1、产品名称:针梭相拼连衣裙(正确

  2、产品名称:童装错误

  原因:品名应采用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名称,应具体。


  03产品号型或规格

  对于服装类产品:

  1、男子服装号型应参照GB/T 1335.1-2009进行标注。

  2、女子服装号型应参照GB/T 1335.2-2009进行标注。

  3、儿童服装号型应参照GB/T 1335.3-2009进行标注。

  4、针织内衣规格尺寸可参照GB/T 6411-2008进行标注。


  以下产品应注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

  1、纱线: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

  2、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幅宽等。

  3、其他产品号型规格的标注可参照GB/T 5296.4-2012


  04纤维成分及含量

    产品应按照标准GB/T 29862-2013的规定对纤维的成分及含量进行标注。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并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不能单独标注纤维的商标名称、俗称及功能性纤维。具体内容可阅读标准GB/T 4146.1-2009《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以及GB/T 11951-2018《天然纤维 术语》


05维护方法

产品应按照标准GB/T 8685-2008《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内的规定对产品的维护方法进行标注。

其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首先需要保证符号的规范性,其次需要注意符号应按“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维护”顺序进行排列。

  维护方法

  


  06执行的产品标准

  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的产品标准编号。若产品标准中规定了产品的质量等级,则需要标注出“产品等级”


  07安全类别

  应根据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在标注时可不体现“GB 18401”的字样,只标注A类、B类、C类即可。→例:安全类别:B类。

  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安全类别一般要标注“GB 31701”及“婴幼儿纺织品”的字样。→例:安全类别:GB 31701 婴幼儿用品

  儿童纺织产品应标注“GB 31701”及符合的安全类别。→例:安全类别:GB 31701 B类。


  08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

  可根据产品特征自行进行选择是否需要标注。


  03PART使用说明的形式

  服装类产品的使用说明主要以合格证(吊牌)耐久性标签(洗唛)这两种形式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当中。

  其中耐久性标签上需要体现产品的“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三项内容。

  耐久性标签

  

  还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对产品进行标注:

  1.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2.悬挂、粘贴或固定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3.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4.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等。

  当采用多种形式的使用说明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下面我们以一款“婴幼儿针织棉服”为例,看看如何进行正确的标注:

  

  ① 吊牌

  

  ② 洗唛

  读过以上内容,你有没有对纺织品及服装使用说明的标注问题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呢?

  不要小看这小小的标识问题,在文章的最后我们来简单讲解一个法律小常识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供稿】中纺联检(北京):钱永春

  【编辑】中纺联检(北京):郭  妍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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